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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会计培训分享了汇票付款的常见分类

来源:孝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7/25 17:01:11

  孝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分享了汇票付款的常见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汇票上的付款可以进行很多种分类,常见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以付款人的不同为标准分为本人付款与代理人付款

  现代社会的票据活动较早期的票据活动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尤其是随着现代银行制度的发展,票据付款形式脱离了较为原始的方式,付款人范围的扩张是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所谓本人付款即为付款人自己付款,亦即由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人直接向持票人进行的付款;代理人付款则是指由付款人指定的其他人来代替付款人进行的付款。

  应当指出的是代理付款人不同于有些或者地区票据法所规定的预备付人。后者一般是指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记载于汇票上的预备在付款人不能承兑或者不能付款时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的付款人以外的人。两者的区别首先是设立的目的有所不同,预备付款人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票据的信用,阻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代理付款人的设立则是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提供更多的方便。其次,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预备付款人在汇票法律关系当中居于第二付款人的地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代理付款人作为付款人的代理人,并不具有票据上独立的法律地位。再次,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预备付款人一般由出票人或者背书人指定,而代理付款人则由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指定。后,两者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同。预备付款人参加付款后仅免除被参加付款人后手的票据责任,票据关系并未因为预备付款人的参加付款行为而完全消灭,代理付款人的付款行为则能导致票据关系归于消灭。

  2.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是否支付全部汇票金额为标准将付款分为全部付款与部分付款

  支付票据所记载全部金额的付款为全部付款;仅就票据记载金额的一部分所为的付款即为部分付款。两者的效力是不同的。汇票经全额付款后,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消灭,不仅付款人免除了其票据责任,在汇票上签章的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均因此而免除了票据责任。

  3.以是否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期限支付为标准将付款分为到期付款与期外付款

  到期付款在我国《票据法》上一般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的付款;期外付款则是指在上述期限以外所进行的付款。期外付款根据付款的具体时间又可分为期前付款和期后付款两种形式,期前付款是指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所为的付款;期后付款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间经过后所进行的付款。期外付款一般发生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故又称特别付款。我国《票据法》依照票据立法的通例而主要规定了到期付款的形式,对于期外付款则采用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关于期外付款的效力,将在付款程序中讨论。

  4.以汇票付款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账付款与现金付款

  这种分类方法在我国《票据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银行结算制度及票据实务中则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我国目前对于单位的现金使用与管理有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反映在票据活动规则中即对付款的方式有一些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是单位使用汇票的情形,故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的上述规定,我国汇票的付款多采用转账付款形式。

  以上是孝感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分享的汇票付款的常见分类,想了解更多财务会计方面的资讯,请关注:孝感会计培训:http://4169.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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