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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会计培训小编整理了企业分立的特点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来源:孝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2/7 17:12:30

  孝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企业分立的特点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分立的特点

  (1)企业分立是实现资产彻底分拆的一种方法。

  (2)分立业务发生后被分立企业的规模变小。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1.企业分立的流转税处理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分立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5】5号规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无论是存续式分立,还是新设式分立,公司分立也是资产、负债、劳动力等要素的同时转移,被分立公司分离时未取得相应的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3.企业分立的契税处理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特殊性重组的基本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分立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种族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离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亏损期限的亏损额可按被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

  “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

  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特殊重组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程中,合并方账务处理时对“未分配利润”做了转增股本处理,则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孝感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分立的特点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想了解更多会计方面的相关资讯,请关注孝感会计培训:http://4169.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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