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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孝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12/5 10:15:47
汇算清缴前取得的费用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下面是孝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问:我公司是家上海商贸公司,进口医疗器械并在批发。我们每月都根据协议或实际将发生的业务计提较高金额的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这些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都属当年、当期发生的费用,但计提时还未取得发票、也未付款。请问如果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我们可以取得合规发票并已完成付款的话,能否在费用发生当期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项呢(即:这些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可以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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